目的:
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癌症基金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照顧癌症病童,並減輕家屬經濟負擔,特訂定本辦法。
收案及補助對象:
本會收案對象條件如下
- 具中華民國國籍
- 18歲以下之癌症病童,包括:
惡性腫瘤
良性腦瘤(僅開刀治療者補助金額另定之)
組織球增生症
-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
- 填寫新個案關懷表
【附註】以上條件皆需符合,方能成為本會收案對象。
補助項目(需為本會收案者方能申請本會補助):以下可點連結瀏覽
【附註】癌童復發、二次癌年齡須在十八歲以內者,方可展延兒癌補助至二十三歲。
注意事項:
一、 依補助項目檢附所需文件,如之前已檢附則可免,唯超過一年或資料異動則請重新檢附。
二、 申請經濟弱勢生活補助金者,可透過本會社工及醫院社工師提出申請,其餘各項皆需經醫院社工師評估後向本會申請補助。
三、 本會之各項補助,將視當年募款狀況保留最終審核同意權及決定權。
四、 申請補助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,已補助者並應追繳其受領金額:
(一) 提供不實資料。
(二) 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。
(三)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。
【附註】前項應追繳之受領金額,經本會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未繳回者,依法移送行政執行。
五、 凡向本會申請補助者,本會將視情況關懷訪視,如拒絕或有與本會辦法規定事項不符者,本會得取消申請資格。
六、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,請至本會網站查詢。